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作举措
发布日期:2026-07-03 浏览次数:59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
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作举措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工作举措。
一、增强民办学校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1.充分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作用。坚持和加强党对民办教育的全面领导,落实民办学校党组织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推动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确保民办学校党组织在把牢政治方向、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加强组织建设、参与决策监督、维护安全稳定、促进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2.健全完善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体系。推动民办学校党组织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作机构。引导不同类型民办学校党组织正确把准工作定位,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促进党建与事业发展深度融合,以高质量党建促进民办教育高质量发展。
3.维护学校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意识形态阵地管理,提升舆情监测、预警和处置整体水平,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支持学校法定代表人严格履行校园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聚焦重点领域动态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加强安防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突能力,防范化解各类风险隐患。
二、推动民办学校党建工作提质增效
4.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推动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师生头脑。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大中小学思政课一体化建设要求。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实施高校思政课课堂提升行动,指派公办高校思政课教师或组建专门讲师团支援民办学校思政课建设。
5.提高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质量。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推进“两个覆盖”,实行动态管理,对应建未建党组织、党组织设置不规范、党组织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及时督促整改或按程序予以调整。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全省民办学校党组织组建、调整程序。指导各地按规定进一步理顺民办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和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隶属关系,2025年底前调整到位。指导民办学校党的基层委员会按期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并进行换届。稳妥推进在校生规模超过1万人的专科层次民办高校党组织关系调整工作。
6.提升基层党组织建设质量。推进民办学校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面夯实民办学校党建基础,深化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作。深入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政工作结对共建,2026年6月底前在民办高校实现全覆盖。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的领导,推进党、团、队一体化建设,联系服务师生员工,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办高校培育创建省级党建工作示范高校、标杆院系、样板支部,指导民办高校扎实开展教师党支部书记“强国行”专项行动,引导民办高校党员师生发挥特长优势,积极开展校地、校企合作,打造民办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品牌案例,带动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质量整体提升。
三、选优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
7.严格选配标准。突出讲政治的教育家要求,注重选派年富力强、责任感强、综合协调能力强、议事决策经验丰富的优秀党员干部担任民办高校党委书记。注重选拔党性观念强、专业素质强、群众基础好、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
8.完善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机制。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把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纳入省委干部队伍建设通盘考虑,主要从在职党员领导干部中选派,一般兼任政府督导专员。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制定民办高校党委书记选派管理办法并具体实施。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党员数量和工作需要,
探索向民办高校选派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
9.严格选配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落实《安徽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党组织书记选派管理办法(试行)》,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以内部选任为主,符合条件的理(董)事长、校长,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担任学校党组织书记;学校没有党组织书记合适人选的,可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组织设置为党委或党总支、理(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党组织书记的民办中小学校,应配备专职副书记。
10.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教育培训和管理考核。将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纳入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党委教育工作部门举办的培训范围,分层分类统筹推进实施,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定期举办示范培训班。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校党组织书记的履职考核,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开展民办高校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负责任的,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调整。
四、把党的领导全面融入学校治理体系
11.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学校章程。分层分类、全覆盖组织民办学校开展章程修订完善工作,2026年6月底前完成。各级教育行政、民政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做好党的建设写入章程内容审查、备案审核工作,并对有关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2.推进党组织班子成员进入学校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学校党组织政治把关、理(董)事会依法决策、学校行政领导班子
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支持学校理(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13.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健全党组织会议、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议事决策制度,完善党组织与学校理(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机制。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维护政治安全等事项,由党组织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事项、经费预算与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召开会议,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政治素质关、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进行认真研究讨论,提出明确意见,由理(董)事会会议作出决定。涉及教师聘用、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招生考试、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通过召开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讨论、作出决定,党组织要在其中把好政治关。
14.强化党组织监督作用。指导民办高校和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认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审议涉及照章执行、师生员工民主监督的内部治理体系。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支持学校理(董)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纪委书记可作为党组织代表按程序进入学校监督机构。
五、扎实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5.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发展党员工作质量。做好在优秀青年师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健全“双培养”机制。做好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优工作。注意做好对民办学校出资人、举办者、理(董)事会、校长的思想引领和政治吸纳工作。
16.加强党员管理和教育培训。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从聘用、招生环节开始,全面掌握、核实教职工和学生的党员身份,对已确认身份、符合组织关系转移条件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其组织关系,并编入党支部。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加强民办高校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党组织书记每年在所在支部至少讲1次党课。按照有关规定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落实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要求,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党的创新理论教育学时应占总学时的50%以上。支持有条件的民办高校设立党校。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在举办各类党员教育培训班次时,将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新发展教师党员和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纳入培训对象。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17.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与公办学校同步谋划、同步推进、同步考核,纳入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负责人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内容。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民办学校思政课建设工作,与公办学校统一标准、统一要求,加强对思政课开展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课程效果的评估评价。建立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民办高校制度。党委组织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宏观指导,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指导,党委教育工作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负起直接责任,强化指导和督促,推动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上级纪委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纪检工作的领导,推动民办学校纪委履行职责。
18.建强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民办高校应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要求,分别按1:200、1:350、1:4000的师生比,配齐配强辅导员、思政课教师、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院(系)党组织应配备专职副书记和专职组织员。院民办高校党组织应设立党委办公室和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机,构,增强工作力量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在校生规模不足1万的民办高校校级党的工作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1万人至2万人的不得少于6人,2万人以上的不得少于8人。民办中小学校要配齐配强思政德育工作者、班主任、思想政治课教师、道德与法治课教师等工作力量,非党员不得从事党务工作。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计算工作量。面向民办学校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他党务工作者、专职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红领”认证工作。
19.完善条件保障机制。完善民办学校理(董)事会和行政管理层支持保障党建工作的制度机制,将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设立专户或专账,保证专款专用。民办学校上缴党费全额返还,设立民办高校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民办高校应按照有关政策要求,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经费。
20.落实激励约束制度。把党建工作情况作为民办学校年检年审、学校评价、督导评估等的重要指标和必查内容,推动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对于抓党建工作成效显著的民办学校,在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重视不支持党建工作的,及时教育引导、督促整改;对党建工作长期弱化、办学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依法依规处罚,扣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办学资格。


